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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颍上:是谁“违法所得”霸占了我们的资金

时间: 2025-03-25 21:44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家住上海市的何新国及他的合伙人向媒体反映称:2015 年 11 月17 日,我们的合伙人钱伟与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和置业公司)签订了《望和不夜城工程总承包合同》,钱伟家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三八社区粉坊队 672-6 号,联系电话:15555805555。合伙人钱伟承包望和不夜城 10 万平方米工程,工程暂定总价约为 2亿元。工程承包范围:按图纸施工、电梯、人防除外、企业的按图纸施工全部包括。我们八家合伙人(承包人)委派钱伟为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委托权限:结账及对接望和置业公司(望和不夜城)工程的业务。总承包的费用及发包方的付款方式:(1)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每平方米 2000 元。(2)垫资到主体封顶及二次结构完工验收合格,主体封顶及二次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55%,直到主体完工,粉刷及二次结构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在 30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40%,剩余 5%作为质保金,一年或者十三个月返还,如果望和置业公司如期不能履行支付合同项目款,望和置业公司应付钱伟以本项目工程建筑成本费2000元/平方米抵付工程款。望和置业公司无条件配合钱伟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之后八家合伙人共同协商,就合作建设望和不夜城项目达成一致, 并签订《内部合作协议》。该《内部合作协议》约定,股东各方自愿 合作,暂共同出资1337万元投资颍上望和不夜城10万平方米建筑权, 拟定于 2016 年 2 月开工建设,并实行合伙经营。其中,何新国出资 325 万元,钱伟出资 78 万元。吴庆林出资 108 万元,李文友出资 240 万元,万民出资 100 万元,王政 215 万元,韩冰 55 万元、梁传军 200 万元,王家奎 16 万元。前期筹资 1337 万元作为交望和置业公司保证 金,全权委托钱伟作为公司的负责人给望和置业公司签订合同。并且 主持全程工程的外围工作。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股东所有投入资 金,任何人不得反悔。前面协议的股份只是暂定,待工程结束总体结 算后,各股东所投入的资金为准。此工程所拨付的工程款,由公司股东指定开户共同管理,所拨付的工程款,由望和置业公司必须打进共 管卡内。



 

 《内部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伙人按约定将出资款汇入望和置业 公司的账户,望和不夜城工程亦按照《望和不夜城工程总承包合同》 的约定进行开工建设,并已竣工验收,对外进行出售。但合伙人钱伟并未履行《内部合作协议》,而是完全控制了望和不夜城项目的施工, 将望和置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据为己有。也未公布合伙经营的账目, 而是根据《内部合作协议》的约定,望和不夜城项目已竣工验收。应 当退还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款,但却遭到了钱伟的拒绝。 

  殊不知钱伟的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的界定,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定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 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该观点对“违法所得” 的财物进行了扩大解释,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另外在 2013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 号)中提到: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迫缴或者责令退赔”。2021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又增加规定: “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 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迫缴”。 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财物”,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而且包括将违法所得的财务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性收益。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否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起草小组目前没有做出适用说明。从文义解释来看,“违法所得”的内涵大于“犯罪所得”的内涵:从相关规定和二者使用的环境分析,《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目的是为了迫缴、退赔。

 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多次找钱伟协商退还投资款一事,却遭到 了钱伟的拒绝。作为合伙投资人的钱伟,因“违法所得”霸占了其他 合伙人投资款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投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这些投资人出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合法投资回报的期待,却因钱 伟的不法行径,陷入财产困境,有的甚至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望的深渊。 

何先生及他的合伙人坚决表示,法不应该向不法让步,他们的坚守,不仅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捍卫,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忠诚守护。法律的权威,是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来树立的;法律的尊严,是在每一次对不法行为的坚决抵制中得以维护的。如果在这起事件中,允许法向不法让步,那么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让更多人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治根基的动摇。值得庆幸的是,何先生及和他们的合伙人还能提供还原事件真相的有力证据。这些证据不仅是揭露犯罪、追究责任的关键,更是推动法治进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以这些证据为依据,彻查事件背后的不法行为,让法治的阳光重新照亮这片土地,让社会公众重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法不向不法让步,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价值底线。只有坚定不移的捍卫这一原则,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的追求自己的梦想,享受自由、平等、安全的生活。关于这起事件的进展情况,媒体将会拭目以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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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31412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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