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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湖南省湘潭中院周庭长的公开信

时间: 2025年11月24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湖南省湘潭中院刑二庭周庭长:

你主审的赵庆贪污一案(二审),你坚持认为赵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在判后答疑时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作为赵庆的家属,特向你具此公开信,希望你能就我们的疑问公开作出合理解释。也恳请广大网民朋友能为我们释疑解惑。

 一、 你认定赵庆贪污的主要理由就是他在北京中节能公司收购湘潭欣弘达公司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对方价款。

基本事实是:北京中节能公司与湘潭欣弘达公司以及湘潭高新区就收购湘潭欣弘达公司的节能项目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由北京中节能公司收购湘潭欣弘达公司的节能项目,具体内容包括三项,一是行政批复和许可类,二是设计类,三是固定资产等。

三方协议于2014年11月签订

2015.3.16长沙公司向北京公司将此收购事宜进行 OA 签报流程,欣弘达报价760万:前期费用250  万,设计咨询费390万,固定资产及装修费用 120万。并且 2015.3.23 得到北京公司批复同意。

判决书中,其实你也非常明确了是:项目收购

二审判决书

合资公司于2015.4.7 成立后,按三方协议约定一个月内进行结算,即5月7日内进行结算并支付完毕。注意此时赵庆还未入职中节能公司。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第一项的价值无法量化,与收购方达成共识后,通过提高设计类合同价格的方法来达到双方约定的收购价格。于是,由湘潭欣弘达公司对设计类合同的价格作了修改。

判决书中也明确了是北京公司指定的造价机构:
并且造价了两次,2015.7.21 第一次217万,欣弘达不同意,北京公司继续补充资料重新造价,2015.9.7 第二次造价339.48 万。北京公司史洋发邮件通知了赵庆,并提醒赵庆将“最终设计合同版本”重新盖章发给北京公司。

二审判决书

在造价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也就是2015年7月7日,北京已经有O A签报流程处理单明确了收购此项目需前期支付400万。也就是说,造价机构只要造出的价格在400以内即可,欣弘达只需要配合北京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走程序。

北京公司O A签报

你既认定此三方协议有效,又坚持认为收购的只是设计合同,而不是项目。你的理由就是如果是收购项目,就不存在再有后续湘潭欣宏达公司参与新的合资公司一事了。那么,请问:

 1、三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收购的三个部分中,除了设计合同外的其他两项,哪里去了?你说,检察院只起诉了设计合同作假一事,你就只能判这一项。照你这逻辑,法院是干什么的?法官是干什么的?检察院睁着眼睛说瞎话,你也照样吗?你明知道合同作假只是个形式,只是为了有个东西来体现第一项的价格,却故意装糊涂,视而不见!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在你那里就是一句废话了?同一份证据,你却选择性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断章取义采用,对被告人有利的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刑事诉讼中有利被告的原则在你那里完全反着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要就全案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你这样做,不是公然践踏法律吗?

 在事实如此清晰的证据下,你竟然最终断章取义变成了仅同意支付成本设计费???

二审判决书

 2、收购方当时的两位代表人物均当庭证实:收购的是整个项目。而你在没有相关证据推翻这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词的情况下,却说这两人说的不是事实。当事人说的不是事实,只有你说的就是事实吗?难道你比当事人还清楚?或者说,你自己成了当事人?你那么自信、那么武断,还通知两位证人从北京跑过来出庭作证干什么?掩人耳目吗?

3、你说如果收购的是整个项目,就不存在后续合作成立新公司之事。这是什么逻辑?湘潭欣弘达公司经营着多个项目,把其中一个项目卖了,再与买主合伙经营这个项目,有什么不妥吗?是不符合逻辑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带着这一疑问,在法庭上问了证人,证人当庭回答:之所以收购项目后,还要采取与湘潭欣弘达公司合作,是因为他们要继续利用欣弘达在当地的资源优势。这一解释难道不符合常理和逻辑吗?事实上,湘潭欣弘达后续入股湘潭中节能,是规规矩矩投了360万的,与之前项目买卖完全脱挂了。

4、你说欣弘达公司修改四份设计合同的价格、弄虚作假,骗取北京中节能公司的价款。你这一认定符合事实吗?其一,修改四份设计合同的价格,不是赵庆的决定,是买卖双方共同商量的结果。是因为三方协议中约定的第一项(行政批复和行政许可类)内容无法进行价值量化,所以采取变通办法即通过修改四份设计合同的价格的方式来解决收购总价的问题。其二,委托评估自始至终都是北京中节能公司在进行,赵庆仅代表欣弘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其三、四份合同自始至终都没有成为评估的主要依据。不管是当时北京公司委托的评估师还是后来监察委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参照的都是国家有关标准,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合同价格,根本没有对评估价格产生根本性影响。其四,赵庆在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只是个执行者、而非决策者。虽然三方协议中约定由新成立的湘潭公司委托进行评估,但湘潭公司只是北京公司的下属公司长沙公司的下属公司,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属于孙子级别的,根本无权作决定,所以,最终是由北京公司指定其在册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咨询,赵庆只是代表欣弘达公司配合而已。这一事实,北京公司和长沙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已当庭证实。其五,所谓骗取一说,纯属胡说八道。如果是骗取,那北京公司就是受害人,有那么心甘情愿被骗的人吗?北京公司收购民企或项目,远不止这一家,可以说,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的。因为他们根本不关心你报送的是什么资料,而只关心他自已花多少钱买个什么样的项目,也就是说,只要最终付出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就行了。本案中,也是一样,你欣弘达报了400多万的设计合同价,但我委托的评估师只评估了339万,又在合同约定幅度内,我就同意。心甘情愿支付价款,何来被骗一说?!

 二、你费尽心机,说服其他法官苟同你的观点,究竟意欲何为?我国宪法和《法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独立裁判。而你不仅在中院内部,将个人意见强加于人,而且还凭借自己的中院刑二庭庭长的身份,大肆批评一审法院与你持不同意见的法官,使之屈从于你的淫威。你这样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动机和目的何在?是为了体现你自诩的“正义卫士”形象?还是你受到了某种势力的威胁?亦或是你被某种利益所牵制?或者说,你与赵庆前世有仇、今世有冤?

三、即使你的观点成立,赵庆既有坦白、又有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你为什么非要顶格判处,而该从轻的不从轻?法律的温度在哪里?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在那里就是一句空话吗?因为赵庆被关,全家崩塌,父亲急出脑溢血,至今失聪,生活不能自理。母亲重度抑郁,肺癌手术正在化疗中,三个小孩无人照顾!照你给赵庆的刑期,等他出来之日,早已寻父不见、寻家难觅了?这难道就是你所追求的结果吗?!还是湘潭中院关爱百姓的完美体现?!

被你残害的赵庆家属

 2025年11月20日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35550390190167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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