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9日,温州法院网上,公示了一则“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将王秋麟逃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公诉”的消息。温州市民范先生,看见这则消息后禁不住悲喜交加,为这小小的一步他努力奔走了几年。同时,范先生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浙江省纪委,同时递交了一份实名举报材料,举报李小华、胡芳芳、温州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温州经开区公安局等单位和个人包庇王秋麟等人逃避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请求中共中央纪委与中共浙江省委,成立联合调查组立案彻查被举报人。
因何一名普通百姓会跟当地执法者与执法部门“杠”上?甚至不惜实名举报?事件的起因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10年王秋麟与范先生,共同投资经办公司了晶德公司;范先生一方投入资金1335万元人民币。2011年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晶德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报告上,却显示范先生一方的投资款只有270万元,公司总实收资本只有600万元,公司年末数为-6002086元,就是公司总资产为-2086元。公司管理者王秋麟以公告方式向范先生邮寄书面通知,令其于2013年9月前无条件配合办理“将公司注册资本降到600万元”事项。意识到所王秋麟很有可能是利用开设公司的名目,行取诈骗之实后,范先生于2014年10月,向温州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
2014年11月,王秋麟的妻子黄爱花将晶德公司告上法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王秋麟的两个儿子做为证人出庭。借着这样一场虚假的诉讼,通过(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王秋麟将原本已非法占有晶德公司现金的 “钱洗白”,非法占有之余,同时也将范先生投入的1335万元投资款悉数吞没。2014年10月底龙湾检察院突然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经开区公安局办案区调取监控,查看公安机关在办理王秋麟案件中有无违规操作。而这一做法,明显与我国检察机关反渎职局和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有所不同。
2015年2月4日晚王秋麟因涉嫌非法占有晶德公司款项以及个人所得税,被依法刑事拘留,但很快2月5日凌晨0点20分,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便亲自驱车30多公里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以市局督察支队政委的身份,为素不相识王办理了取保候审,并签字担保,理由是“重大疾病”。
2015年7月后范先生陆续向温州市纪委、浙江省纪委、中纪委举报李小华插手干扰王秋麟案件,并违规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签字,同时举报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温州市。2015年8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纪委控申室工作人员在温州市纪委信访室,告知范先生李小华的担保签字没有违规,没有干扰执法办案,如果还要举报,就算举报到中央也是由温州市局纪委办理,并劝范先生不要举报了。至于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外出,可以直接去经办单位和执行单位反映。
2015年7月底,王秋麟同年又因另案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龙湾检察院胡芳芳处审查起诉,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范先生多次向该检察院举报王秋麟涉嫌逃税案的金额,不止已被查实的32万,申请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对该逃税案的有关财务账册进行审计。但检察院并未采纳,间接帮助王秋麟隐匿了案件证据;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未经财务账册审计,龙湾区检察院又能是如何认定涉案金额32万的?
2015年9月初,范先生听从温州市局纪委的建议,向龙湾公安分局和经办单位反映王秋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9月22日,龙湾公安分局查实王秋麟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离开所居住三次,并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拘留七日并罚款伍佰元,2015年9月24日,王秋麟因违规保候审定被处罚的决定书送达龙湾区检察院。根据刑诉法规定,保证人李小华应同时处以的刑事司法罚款1000-20000元,却一直未见兑现。
2015年9月30日,范先生前往龙湾检察院反映经开区公安局违规办案的问题。主办该案的龙湾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芳芳推诿。范先生只得转而将这个情况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龙湾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逮捕王秋麟的决定。
2015年10月,范先生再次前往温州市经开区公安局报案,并向其提供了晶德公司出具的投资协议、1335万元投资款收据以及晶德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本人投资款只有270万元),请求公安机关查清1065万元(除账面显示的270万之外的部分)投资款的去向。原本是合情合理并且证据确凿的立案申请,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和法制大队在未对范先生投资款是否已投、审计报告是否真实、未调查1335万元资金去向的情况下,就直接拒绝立案。
范先生在向公安局报案请求查处王秋麟父子涉嫌诈骗的同时,也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了王秋麟、黄爱花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并骗取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事实。在温州市检察院的建议下龙湾区检察院将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线索发公函给开发区公安分局,要求依法侦查虚假诉讼妨碍作证的犯罪行为后,告知答复给检察院,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抗诉,撤销(2014)温龙开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如此,整个系列案件重又回到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本应对该案中的租赁物是否被消防部门查封、王秋麟等人在诉讼中有无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调查,然而,在温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政委李小华却再次干扰了案件的查证。该局并未进行任何侦查,直接发函给没有侦查权的龙湾区法院,要求法院自己调查原审过程中有无虚假诉讼问题。
与此同时,被范先生因举报“渎职审理王秋麟逃税案”检察官胡芳芳,于2015年10月12日上午九点半,与另一名叶姓工作人员约谈范先生,并且无视了范先生提出的胡应“回避”的要求。胡称依据法律她不用回避,范先生又要求谈话中有龙湾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的纪检人员在场。胡仍坚称“不用”。谈话中,胡提出将他要求胡回避的内容做单独记录,却被叶姓检察官制止,称现场怎么说就怎么记,具体有领导定夺。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在这位胡检察官的手里,却成了领导凌驾其上,斟酌行事的个人意志。这不仅仅范先生不能理解,恐怕大多人都无法理解。
这次谈话中,范先生再次向公安以及检察部门提供了晶德公司股东投资协议;以及递交给检察部门的《要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涉案金额并作出逮捕王秋麟决定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将新发现的王秋麟在逃税案中有关犯罪线索加以记录。胡予以拒绝,范先生只得在阅读谈话笔录时,手工补充相关情况,并签字加按指印。而这份载明重要线索的笔录,至今不知是否已被销毁。
2015年11月11日,范先生再次向温州市开发区公安局提交控告王秋麟、黄爱花等人虚假诉讼诈骗案的书面材料。次日收到该局下达的“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18日,范先生向龙湾检察院控申科申请立案监督,并将晶德公司的审计报告和逃税线索,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做了书面举报,要求税务部门按照我国刑法将王秋麟总共逃税金额数字移交给公安和龙湾区检察院。但时至今日,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和胡芳芳,仍未将王秋麟晶德公司的涉税金额查实。
2015年11月19日,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办人员口头告知范先生“虚假诉讼诈骗案的有关事项,龙湾法院已回函,法院的函说判决书已生效,不存在虚假诉讼。”范先生置疑该函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时,经办人说该函只做公检法等部门内部公文使用,对外不具法律效率。并于次日再次下达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
2015年12月17日,温州市经开区公安局又再次向范先生下达了复议决定书,再次申明“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如此无视法律规程,未经调查就直接不予立案,并能得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结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犯罪。
2016年1月7日,范先生接到龙湾检察院通知,称公安部门说还需补充侦查后再告知我是否够立案。这不禁让人疑惑,先前温州经开区公安局在范先生报案后,给予的“不予立案”的回复,以及稍后“复议决定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何明确的这样正式的官方文件下达后,检察院对于范先生申请立案监督,还要公安局补充侦查?倘若先前公安局侦查不够,那给予范行生的回复中的结论又是如何凭空而来?
2016年1月8日范先生向龙湾区检察院控申科递交了书面资料给公诉科《关于犯罪嫌疑人王秋麟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遗漏罪名(诈骗罪和虚假诉讼诈骗罪)要求合并审查》并将逃税罪中晶德公司的财务有谁负责的证据提供给相应补充证据资料给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办理诈骗案件。
2016年1月9日,温州法院网上公示了一条“龙湾检察院公诉部门已将王秋麟逃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向龙湾区法院提起公诉”的消息。这则消息令范先生悲喜交加,喜者,这小小一步的背后,是他几年来在温州市各个执法部门不辞劳的奔走的结果;悲者,他的1335万的投资款项被诈骗,至今仍因为温州市公安部门尚在李小华的控制之下,而无法立案。好在,王秋麟涉嫌的系列案件终于引起浙江省纪委高度重视,并就其中的部分案件提起了公诉。
而李小华、胡芳芳等人,身为执法者却一直充当嫌疑犯的保护伞,利用自己错综复杂的关系链,不断的阻挠相关案件的正常办理,至使惨遭诈骗的范先生,身为受害者却求告无门。然而,事件背后更耐人寻味的却是,做为执法者的李某、胡某等人,其所行所为不是将犯罪份子审之以法,反而是百般阻挠受害者的申诉之路。范先生做为一个受害者,他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却因个别执法者的渎职、包庇,进而成为一个孤勇求真的悲情人物,实在是值得相关监管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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